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3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4月、4月、4月、4月,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4月確定,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接續執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5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於107年5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77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