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 王耀信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14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113年3月13日具狀為更生之聲請,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請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1)×10×51=5,100。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826,442元,但查聲請人僅年約44歲(69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兼職工作約領2,3000元/月之工作內容?並說明其工作之每日工作時數、工作時段、每月工作日數,另佐以近半年每月收入數額,並提供佐證資料。另查113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為27,470元(時薪183元),而聲請人從事兼職之工作,每月僅賺取23,000元之薪資收入,縱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亦難認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是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提升薪資所得之空間或另覓合於基本工資之工作?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聲請人(含受扶養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3,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