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玉嬌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玉嬌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