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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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負欠本金及利息,依信用卡契約書第26條約定,因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