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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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6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黃一泛
債務人邑特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喻齡慧
人
債務人 藍啓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貳佰陸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六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壹佰玖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