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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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74號原告 王永豐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蕭綉涵 (即達盛興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1,786元(計算式:原領工資之補償368,880元+必須之醫療費用132,906元=501,78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惟請求原領工資之補償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2,647元(計算式:3,970元×2/3=2,6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863元(計算式:5,510元-2,647元=2,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周子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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