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369號再抗告人 林佑彥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83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審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抗告於直接上
級法院,經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而以裁定駁回者,不得再抗告,提審法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林佑彥聲請提審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
度提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抗告人不服,抗告於原審法院,經該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抗字第837號裁定,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其第二審之抗告,依首揭說明,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適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林瑞斌法官王敏慧法官陳如玲法官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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