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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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71號聲明人 盧俊賢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612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盧俊賢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54號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29號判決,以其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至其另犯轉讓禁藥罪部分,亦經本院撤銷改判罪刑確定)。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林瑞斌法官王敏慧法官陳如玲法官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