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902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周宗賢 (即 周進益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蕭宝 鍀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管靜怡法官王怡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