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原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芳子 被告 曾志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原金簡字第8號(由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連珮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