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1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子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翊碩間 因一一二年度基小字第二一三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煜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