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8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人甲○○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