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86號聲請人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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