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怡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怡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朱怡銘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9771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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