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盛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3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於112年3月24日簽發票面金額300萬元且到期日為113年5月31日之本票予聲請人,惟經聲請人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7月30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8月2日送達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靖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苗栗市縣府218568.795251/100000附表二: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527縣○段000地號北苗里28鄰北安街158號3樓之5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2層三層:105.38陽台:11.621/1共有部分:縣○段000○號、1,478.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38/1000002563縣○段000地號北苗里28鄰北安街158號11樓之1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2層十一層:182.10陽台:18.64花台:1.261/1共有部分:縣○段000○號、1,478.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13/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