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孔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