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顏台玲 (住居所地址詳卷)被告 許中一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洪毓良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