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新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新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黃新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3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31號函暨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