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 周慧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惟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目前每月實領薪資僅新台幣(下同)30,60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12,485元後,剩餘金額已不足清償每月22,226元之更生方案,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以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5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確定,合先敘明。次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固據提出105年度薪資表、105年全年度所得明細為證,惟查,依據其扣繳憑單計算,債務人104年度月平均收入為40,022元,105年度之月平均收入亦有40,022元,均較上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審認當時之月收入38,889元為高,扣除其必要生活費後,每月餘額仍足以清償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準此,本院實難採信債務人確係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