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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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19號原告 廖文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所列被告勞工保險局之正確名稱應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遵期補正。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書狀正本,及起訴狀暨補正書狀繕本(影本)各1份,並提出原處分書影本1份到院,以資憑辦。
三、又原告起訴狀固列訴訟代理人 孫美美 ,依行政訴訟法第2項前段規定,本件應以律師為代理人,請查明確認該人有無符合規定之資格,若否,則請更正刪除之,併予指明。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