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任中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中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任中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侵占及詐欺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於民國88年間起至90年間止,其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20年之規定,已修正為不得逾30年,修正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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