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366號抗告人 張文美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星照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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