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2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孫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柒拾玖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本判決原訂民國103年7月23日宣判,因當日遇不可抗力之颱風
,而經政府宣告停止上班,乃延展宣判期日至翌日即103年7月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