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美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3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貳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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