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07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0.1064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11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61933號鑑定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96年度毒偵字第2465號卷第66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月13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