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蔡奇芳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著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清償借款,係因與被告等訂立借貸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而涉訟,雙方並訂定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其中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即以書面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故原告逕向本院起訴而未依約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已有違誤,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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