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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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文鵬 債務人 謝雅淳 債務人 陳景裕
一、債務人謝雅淳、陳景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謝雅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貳拾貳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②、③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謝雅淳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景裕給付之。
三、債務人謝雅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④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謝雅淳、陳景裕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