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權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53號原告 黃雅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智園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權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大智園道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1年10月23日所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討論事項第1項之決議內容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尚難以金錢量化,原告亦未提出相關事證說明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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