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99號原告 張立豐
送達代收地: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霞 間確認抵押權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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