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38號原告 李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森鈺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0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