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006號),本院北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簽移由本院刑事庭以合議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於民國96年4月25日10時許,在南投縣○○鎮○○路○○巷○○號前武昌宮,徒手竊取甲○○所管領印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字樣之資源回收桶2個,得手後欲販賣予宏鑫資源回收場,遭該回收場拒絕後正欲離去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資源回收桶2個,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惟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裕農新村2巷32號,而其犯罪地又係在南投縣○○鎮○○路○○巷○○號前武昌宮,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依照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