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0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一件(發票人為甲○○,金額為新臺幣玖佰柒拾伍萬柒仟伍佰元)。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