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24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2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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