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劉德勳 即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董事長代理人 劉砡君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民國99年5月3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鈞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6冊第33頁第2850號)。茲因考量環境保護及土石流災害交流合作已列為本會推動之議題,並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修正本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1項之規定,增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本會政府代表,經分別提報本會103年8月29日第2屆董事、監察人第5次聯席會議及103年10月27日第2屆董事、監察人第6次聯席會議通過,修正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103年9月4日陸港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3年11月7日陸港字第0000000000號函分別核定在案。另為符合立法院要求本會改制為公設財團法人決議,修正本會捐助及章程組織章程第4條第1項,將本會設立基金改列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伍拾萬元」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捐助改列為「壹仟肆佰伍拾萬元」,經提報本會第2屆董事、監察人第6次聯席會通過,修正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103年11月7日陸港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吳昀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