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50號原告 洪志達
徐浩偉 杜玉賢 袁鏘 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 律師被告 糠愷峰
游翔任 何丞右 陳麒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明讚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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