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麗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洪任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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