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春臻 即債權人 李嘉惠
沈慧萍 林素櫻 黃美貞 榮天群 曾志民 鍾俊清 蘇振輝 張燕祥 吳耀坤 鍾慶廷 鍾國釗 蒲玉興 上十三人共同代理人李春臻債務人 鄭珮君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珮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會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會款,應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按民法第
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若係請求票款:㈠請確認本件聲請之本票係18紙或19紙?(票據號碼TH529873
之本票有影本2紙)㈡請釋明上開請求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
,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故此提示日應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提示日。)
四、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究竟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