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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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約瑟不動產經濟有限公司約瑟國際廣告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應向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36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須對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均已盡查明義務,仍不知致無法送達時,方合於民法第97條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約瑟不動產經濟有限公司、約瑟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依約處理斷頭戶承受等事宜,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均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法院就該意思表示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郵件信封,其送達之住址均為相對人公司之所在地,而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送達,有其民國106年11月2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既未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住所為送達,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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