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梁增達 、 梁煌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新臺幣伍佰元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梁增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債務人梁增達於民國92年2月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另經核債務人梁煌忠之戶籍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