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陳美卿 相對人 游金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4年10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5,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10月3日起至144年10月2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朱富美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朱富美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10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760,000元、2,64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前者之清償日期為111年10月7日,後者之清償日期為114年10月7日,均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分別自100年12月7日、101年1月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150,04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暨補充條款約定(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3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3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埔心鄉│瓦窯中││318│建│00│05│05.45│118/5548││├──┼───┼────┼────┼────┼────────┼─┼──┼──┼──────┼─────────┼──────┤│002│彰化縣│埔心鄉│瓦窯中││339│建│00│01│50.66│全部││├──┼───┼────┼────┼────┼────────┼─┼──┼──┼──────┼─────────┼──────┤│003│彰化縣│埔心鄉│瓦窯中││348│建│00│01│64.14│555/5548││├──┼───┼────┼────┼────┼────────┼─┼──┼──┼──────┼─────────┼──────┤│004│彰化縣│埔心鄉│瓦窯中││372│建│00│00│41.19│116/5548││└──┴───┴────┴────┴────┴────────┴─┴──┴──┴──────┴─────────┴──────┘┌─────────────────────────────────────────────────────────────┐│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3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87│彰化縣埔心鄉東│彰化縣埔心鄉瓦│鋼筋混凝土造5│1層:72.60;2層:42.90││全部│││││明路161巷76弄2│窯中段339地號│層樓房住家用│;3層:75.90;4層:75.│││││││號│││90;5層:26.40;合計:││││││││││293.70││││├──┼───┼───────┼───────┼───────┼───────────┼─────┼────┼───────┤│002│114│彰化縣埔心鄉東│彰化縣埔心鄉瓦│鋼筋混凝土造1│1層:6.98;合計:6.98││1/43│││││明路161巷51號│窯中段372地號│層樓房住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