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麒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麒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麒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0日上午8時│108年1月8日│││8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7號│字第184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18號│108年度簡字第15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14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18號│108年度簡字第1514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14日(聲請書│109年2月3日│││確定日期│誤載為108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068號│109年度執字第28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