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姎霓
李佳鴻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之新臺幣 陸萬 陸仟肆佰參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林姎霓、李佳鴻為夫妻,林姎霓於民國106年9月5日至107年3月23日受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下稱家福安平分公司)之委託,在該分公司經營之家樂福安平店量販店(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家樂福安平店)擔任櫃臺收銀員之職務,為該分公司處理結帳事務。林姎霓、李佳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由李佳鴻拿取家樂福安平店之商品至林姎霓負責之收銀臺,並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禮物卡(卡片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禮物卡)佯裝結帳,林姎霓則利用其收銀員職務之便,先將收銀機臺設定為暫停交易狀態(此狀態下縱刷取商品條碼,收銀系統亦不會將商品出帳),再假裝刷取商品條碼、完成結帳流程,隨後即由李佳鴻將商品取走供2人使用,以此方式違背林姎霓處理結帳事務之任務,致生損害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林姎霓、李佳鴻所為各次背信行為時間及取得之未付款利益均如附表所示,未付款所得之利益共新臺幣(下同)7萬2,436元。嗣因家福安平分公司之安全經理 李松霖 察覺有貨品不在架上但卻無出貨紀錄,經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林姎霓、李佳鴻之異常結帳行為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李松霖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林姎霓、李佳鴻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證據排除法則,一般係指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排除其證據能力之判斷基準;所稱傳聞證據法則,通常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之原則及例外規定。又於特定待證事實發生時,私人(被害人或第三人)錄下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之聲音或影像,該錄音、錄影係直接原貌重現相關之待證事實,全憑機械拍攝,並非透過人之主觀意思而傳達,本質上非屬供述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自不受傳聞證據法則之限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規定,法院應以勘驗方式調查此項證據,且此種證據所需檢驗者,為攝錄之對象確屬當事人且錄音錄影所取得之內容,必須是事實經過相符、一致,並無造假、刻意剪接、移花接木等情形。查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案發監視器影片光碟檔案(共14個),係被告2人各次結帳行為前後期間,由監視器所拍攝,依其內容,拍攝地點為家樂福安平店量販店公開場所,並非不法取得,復經本院會同檢察官、被告2人當庭勘驗,確認上開14個影音檔案畫面,均係連續攝錄且無中斷,無明顯剪接、刪減乙情,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第205頁至第226頁),是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監視器檔案(共14個)並無瑕疵,應認有證據能力;況本院審理期間,已當庭以電子設備播放勘驗,讓檢察官、被告2人表示意見;被吿2人並聲請本院准予複製交付4片光碟,共14個影音檔案畫面,有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45號裁定書在卷可按(見院卷頁113),被告2人對於14個影音檔案畫面之真實性並無異議,僅表示是缐路出問題云云(詳下情)。惟上開14個影音檔案畫面,合於證據調查程序,自得憑為認定被告2人有無犯罪之證據。
三、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皆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踐行證據調查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本院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姎霓、李佳鴻坦承2人為夫妻,林姎霓於106年9月5日至107年3月23日受家福安平分公司委託,在該分公司經營之家樂福安平店擔任櫃臺收銀員處理結帳事務。李佳鴻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拿取家樂福安平店之商品至林姎霓負責之收銀臺,並以家福公司發行之系爭禮物卡進行結帳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被告林姎霓辯稱:我都是正常結帳,客顯螢幕線路有問題要顧客反應我才會知道,這段期間我先生拿的禮物卡沒有顯示不足額,我一刷就過了云云;被告李佳鴻則辯稱:我就是去買東西、去消費,不知道會有什麼問題云云。惟查:
㈠關於上開犯行,業經證人即家福安平分公司之安全經理李松
霖於警詢時證稱:「我在家福安平分公司107年3月23日早上(詳細時間不清楚)時,發現一支價值2280元的按摩棒不在貨品陳列櫃上,也沒有出貨紀錄,所以我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有一名男子拿取該物品到收銀台結帳時,有收銀動作卻沒有結帳紀錄出現,我們從公司的監視器存檔時間2月20日開始調閱,發現這名男子出現結帳時,就會有漏刷的情形發生,且該名男子都固定找林姎霓員工用禮物卡結帳。林姎霓員工於該名男子結帳時,有刷物品的動作,但是未有貨品出帳記錄,且林姎霓過刷物品時,供顧客瀏覽每筆商品項目及金額的螢幕,均未顯示亦無服務滿意度調查的畫面出現,所以我們確定商品沒有出帳。另比對2月20日至3月20日監視器畫面,員工林姎霓為這名男子結帳時,其前後顧客均有出帳紀錄,唯獨漏掉該名男子的出帳紀錄,所以我們確定林姎霓與該名男子有侵占家福安平分公司物品。」(見警卷頁14)。
㈡依上述證述內容及告訴人公司提出之未付款消費明細表(見
警卷頁19至33)、被告林姎霓所操作收銀機臺之系統記錄日誌(見9321號偵卷一頁127至157)、收銀機臺系統開發手冊暨各項指令中文說明(見9321號偵卷一頁117至125、69至71)、家樂福智能POS客顯暨滿意度調查系統設計規格書(見9321號偵卷一頁419至425)及監視器影片光碟檔案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07年12月22日、108年11月29日、109年1月28日製作之勘驗筆錄暨監視器錄影截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9321號偵卷一頁183至226、9321號偵卷二頁73至109、9321號偵卷(MP4)全卷、1821號調偵卷頁51至52)及本院勘驗筆錄(見院卷頁205至226)內容足證:
①被告林姎霓於附表所示日期為被告李佳鴻結帳均有異常狀況
,被告林姎霓為李佳鴻進行商品條碼讀取時,客顯機台螢幕未顯示商品資訊與結帳資料,而是播放全螢幕廣告,結帳作業後亦未出現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顯示收銀機台係處於暫停交易/登出狀態,且觀諸上開被告林姎霓所操作收銀機臺之系統記錄日誌,亦可知被告林姎霓於107年2月25日、同年3月2、3、8、10、11、13、19、20日為李佳鴻結帳時均出現不正常結帳記錄,據系統開發手冊所示,系統記錄第4個指令顯示數字為11,第13組至第23組指令中,即會顯示機臺操作糢式(暫停交易、登出、登入)、操作收銀員姓名、操作收銀員編號等資訊,被告林姎霓與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期間,其系統記錄第4個指令(RecordType)顯示數字為11,且在第17個指令中第0位元顯示為1(即收銀員操作)、第2、3位元則多次顯示0、1(即多次登入與登出),而第4位元則均顯示1(即暫停交易),可推知被告林姎霓確實以將收銀機臺登出、登入並暫停交易之手法,與被告李佳鴻共同偽裝完成結帳作業,實際上並未結帳、付款,逕將告訴人公司商品取走等情為實。
②被告林姎霓雖辯稱:是客顯螢幕線路有問題,這要顧客反應
我才會知道,且線路問題時好時壞,有的顧客也會跟我反應云云,惟勘驗上開監視器影片光碟檔案可知,被告林姎霓替其他顧客結帳時均無出現線路問題,輪到被告李佳鴻結帳時則跳至全螢幕廣告,亦未出現結帳作業後完成之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等情為實。如被告林姎霓所辯等語實在:即顧客顯示畫面與主機晝面有時會有不同步情形,也有其他顧客反應云云。但被告林姎霓卻從未向公司反應,且均係輪到被告李佳鴻結帳時才出現問題,顯與常理有違,其所辯不足採。
㈢另被告李佳鴻於附表所示日期持系爭禮物卡進行交易,惟該
卡pos交易查詢資料顯示,該卡於107年2月15日餘額僅550元,同年月28日儲值180元,同年3月1日消費21元,餘額為649元,嗣於年3月2日儲值400元後,餘額亦僅為1,049元(見9321號偵卷一頁31),然被告李佳鴻自107年2月25日起至同年3月20日之15次購物結帳物品價額,其中之6721元、7035元、13285元、1053元、2930元、3116元、4870元、4940元、5025元、2410元、8775元、5701元、6272元等13筆,均超過禮物卡儲值餘額,且觀監視器並無被告李佳鴻以現金結帳之畫面,被告林姎霓僅空言辯稱:「我不會去查我先生禮物卡餘額」、「這段時間我先生禮物卡沒有不足額,我刷過去就過了」、「我刷過去,它跑出來,我不知道金額不夠,我也不知道禮物卡出什麼狀況,通常我先生會說,不夠他會付現金,我說我知道,我先刷刷看,我一刷它就過了」云云(見院卷頁281至282)。再者,被告2人雖聲請傳訊107年農曆除夕至初五期間之家樂福工讀生,以證明其當時結帳過程,然被告2人並未提供該名工讀生之真實年籍資料及傳訊地址以供傳訊,且107年農曆除夕至初五係107年2月15日至107年2月20日,與本案時間亦不相符,是被告前開聲請調查事項,本院無從調查亦認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綜上,被告2人上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並無可採。本案事證事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被告李佳鴻雖非受僱於家福安平分公司擔任櫃檯收銀員,然與有身分關係之共犯被告林姎霓共犯本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告2人所為,均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等就本件背信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於附表編號3、4之行為及編號9、10之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基於單一犯意而以數舉動接續侵害告訴人公司之整體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一接續之背信罪。其餘11次背信行為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利用被告林姎霓擔任收銀員機會,未謹守職務分際,與被告李佳鴻分工,假刷商品條碼、佯已完成結帳流程,取走未結帳商品,致使告訴人公司受有損害,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行為殊屬不當,且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雖偵查中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約定賠償10萬元,應於109年6月20日給付8千元,及應自109年7月起至清償完畢止,於每月20日給付4千元,然被告2人迄今僅支付6千元,此有臺南市○○區○○○○○000○○○○○0000號調解筆錄及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1821號調偵卷頁5、院卷頁282),態度非佳,兼衡被告林姎霓自述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臨時工,已婚,無子女;被告李佳鴻自述高中肄業,目前從事粗工,已婚,無子女,其等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應執行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就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其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2人係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因該等犯行共同獲得犯罪所得,即尚未付款之利益7萬2,436元,被告2人已給付6千元,剩餘金額為6萬6,436元,被告2人係夫妻,堪認對於所得利益具有共同處分權限,本案亦無證據證明共犯間就所獲利益如何分配,就犯罪所得對被告2人宣告共同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2人如履行調解條件,將款項返還告訴人時,即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之情形,就此部分即不再執行,乃屬當然,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林容萱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王鍾湄
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日期(107年)未付款商品價值(新臺幣)罪刑欄12月25日6,721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月28日7,035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3月2日13,285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3月2日1,05353月3日201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3月4日2,930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3月7日3,116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3月8日102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3月10日4,870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3月10日4,940113月11日5,025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3月13日2,410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3月15日8,775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3月19日5,701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3月20日6,272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72,436元附件:
勘驗家樂福光碟筆錄。
檔案名稱:00000000new.mp4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
0000-00-0000:50:35至20:54:18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50:35至20:50:38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結帳。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該組顧客離開監視器畫面。0000-00-0000:50:39至20:51:31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為下一組男顧客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改成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刷卡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該名男客離開監視器畫面。0000-00-0000:51:31至20:51:48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結帳。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台螢幕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0000-00-0000:51:49至20:51:56被告林姎霓在進行第二雙鞋子商品之檢查後,未將該商品進行讀取條碼之動作,即交由被告 李佳鸿 放入推車中。0000-00-0000:51:57至20:52:56被告林姎霓繼續讀取商品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0000-00-0000:52:57至20:53:17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台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0000-00-0000:53:18至20:54:18被告林姎霓為下一組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改成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為顧客現金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36:35至20:39:20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36:35至20:37:50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該組顧客離開監視器畫面。0000-00-0000:37:51至20:39:05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0000-00-0000:39:06至20:39:30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台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檔案名稱:00000000new.mp4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0000-00-0000:56:
11至19:59:13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56:11至19:56:50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56:51至20:39:05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0000-00-0000:58:17至19:59:13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台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檔案名稱:00000000new.mp4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0000-00-0000:23:38至23:26:55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23:38至23:24:37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顧客以手機行動支付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該名顧客離開監視器畫面。0000-00-0000:24:38至23:26:06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台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0000-00-0000:26:07至23:26:55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檔案名稱:00000000.mp4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0000-00-0000:50:
08至15:57:45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50:08至15:50:17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刷卡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50:18至15:51:30被告林姎霓繼續為下一位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51:31至15:51:49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螢幕,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離開結帳櫃臺後往監視器畫面右上方移動,離開監視器畫面。0000-00-0000:51:50至15:52:20被告林姎霓回到結帳櫃臺。另一名工作人員操作收銀機螢幕後離開。0000-00-0000:52:21至15:52:37被告李佳鴻擺放商品至結帳櫃臺上。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台螢幕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0000-00-0000:52:38至15:54:13被告林姎霓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0000-00-0000:54:14至15:56:42被告林姎霓進行鞋子商品之檢查後,操作收銀機螢幕後,客顯機台螢幕改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李佳鴻手指煙櫃。被告林姎霓從下方櫃子拿出一條煙,進行讀取條碼之動作後,刷卡進行結帳。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56:43至15:57:45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李佳鴻回到監視器畫面,被告林姎霓將卡還給被告李佳鴻。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現金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檔案名稱:00000000.mp4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0000-00-0000:22:
23至19:26:09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22:23至19:23:16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23:17至19:26:09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螢幕。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台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檔案名稱:00000000-0.mp4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0000-00-0000:24:10至20:29:20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24:10至20:25:30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25:31至20:28:19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螢幕,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台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0000-00-0000:28:20至20:29:20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刷卡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檔案名稱:00000000NEW.mp4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
0000-00-0000:31:00至20:35:10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31:00至20:32:18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開始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32:19至20:35:10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螢幕,客顯機台螢幕離開「顧客滿意度調查」顯示畫面。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螢幕。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台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檔案名稱:00000000.mp4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0000-00-0000:10:00至16:14:24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10:10至16:11:01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11:02至16:13:25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台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0000-00-0000:13:26至16:14:24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檔案名稱:00000000NEW.mp4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
0000-00-0000:13:40至22:17:19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13:40至22:14:11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將東西拿給其他顧客,顧客拿取商品後離開。0000-00-0000:14:12至22:16:24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台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16:25至22:17:19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李佳鴻拿取商品放進購物車。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檔案名稱:00000000.mp4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0000-00-0000:08:44至22:14:50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08:44至22:09:59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10:00至22:13:19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台螢幕,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台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13:20至22:14:50被告林姎霓離開收銀櫃臺,走至外側移動購物車後又走回收銀櫃臺內幫忙被告李佳鴻安裝商品至購物袋內。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離開收銀櫃臺往監視器畫面上方走去後停留。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檔案名稱:0000-00-00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0000-00-0000:11:59至21:15:55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11:59至21:14:15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螢幕,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0000-00-0000:14:16至21:15:55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台螢幕,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持續在收銀台螢幕操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檔案名稱:00000000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0000-00-00
00:57:58至22:14:50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57:58至20:58:39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該客戶操作客顯機台螢幕。0000-00-0000:58:40至20:59:41被告林姎霓為下位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刷卡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59:42至21:00:56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螢幕,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畫面結束。檔案名稱:00000000勘驗時間(監視器顯示時間):0000-00-00
00:33:59至22:14:50監視器顯示時間勘驗內容0000-00-0000:33:59至19:34:59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刷卡結帳後,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0000-00-0000:35:00至19:35:23被告林姎霓將收據交給顧客後,操作收銀機螢幕,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拿著購物籃離開收銀櫃臺走至結帳通道後遇到推著購物車之被告李佳鴻後折返回收銀櫃臺。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0000-00-0000:35:24至19:36:55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李佳鴻將商品放置結帳處。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0000-00-0000:36:56至19:37:52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台螢幕,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繼續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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