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第180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順鴻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上訴字第1863、186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順鴻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爲本件犯行後,已深切反省,每日抄寫佛經,誠心懺悔,自偵查起即坦承,無再串證、湮滅證據之必要,且已供出上手,尚要扶養年邁之母親,絕無逃亡之可能,爰請准許以新台幣十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給予被告與母親團聚之機會,過最後一次的農曆年云云。
三、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刻由本院審理中,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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