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劉憶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艾力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玄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陸萬貳仟叁佰零叁元玖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陸角叁分,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