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04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秋有限公司、 游淑貞 、 彭添發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04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秋有限公司、 游淑貞 、 彭添發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