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514號聲請人 廖東漢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發行公司「(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股票(臺)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蓋公司章不符,請 陳明 正確股票發行公司名稱。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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