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樓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許,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二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九六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檢附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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