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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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9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8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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