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債權人 邱百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錦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確認張錦田是否為本件支票之背書人;若是,併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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