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2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貽婷張玉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其中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9,260元?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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